(1)五河(贛江、撫河、信江、饒河、修水)干流兩側,以河岸為界線,向陸地延伸1公里范圍內禁止新建或改擴建各類高能耗、高排放建設項目。
(2)五河支流(內流域面積2000平方公里以上)以河岸為界線,向陸地延伸1公里范圍內禁止新建或改擴建各類高能耗、高排放建設項目。
(3)城鎮飲用水源取水口上游(大河“大河”指河水多年平均流量為150立方/秒以上的河流;二級保護區邊界上溯5公里;中河“中河”指河水多年平均流量為15-150立方/秒的河流;二級保護區邊界上溯10公里;小河“小河”指河水多年平均流量為15立方/秒以下的河流。二級保護區邊界上溯15公里),禁止新建或改擴建各類高能耗、高排放建設項目。
(4)流域面積小于2000平方公里,具有飲用水系功能的河流,以河岸為界線,向陸地延伸1公里范圍內禁止新建或改擴建各類高能耗、高排放建設項目。
3農田及農(副)產品基地選址。在綠色農(副)產品基地、有機農(副)產品基地、無公害農(副)產品生產基地、基本農田保護區周邊5公里范圍內,禁止建設化工、制藥(原藥)、電鍍、制革、造紙(制漿)、有色金屬冶煉、印染、焦化嚴重污染項目。
4大氣污染型項目的選址。在城鎮居民聚集區域、規劃區,主導風上風向,以城鎮中心為界線,向外延伸5公里內,禁止新建化工、農藥(原藥生產)、鋼鐵、焦化、水泥(熟料)、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污染型項目。
項目準入要求。根據國家《環境保護法》、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和《節約能源法》要求,各類高能耗、高排放行業建設項目,必須符合國家、省產業政策、行業發展規劃和市場準入要求(市場準入條件見附件),嚴格按照行業能耗標準、環保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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